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908号
原告: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77008207M,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兴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靓,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瑶,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0751P,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邱少波,董事长。
原告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施於辰
书 记 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