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10336号
原告:天津德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嘉园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苏士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歌,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伟,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动科瑞利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4号9号楼四层A 23。
法定代表人:姜堃
原告天津德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动科瑞利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德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德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德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裴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