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329号
原告:**来,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浙江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71479610D。
法定代表人:刘秀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来与被告***、浙江圣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来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来负担。
审 判 员 魏 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谢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