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5民初549号
原告:宁波普朗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前江街道长兴路715号10-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H7LX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7147961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普朗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圣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宁波普朗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且明确表示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普朗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