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2民初4227号
原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安聪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金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耀目路1层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筠,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仲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