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翰昂汽车零部件(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2642号之一
申请人:翰昂汽车零部件(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环保产业园一路6号4号、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MICHAELGERALDADAM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艳华,北京市中伦(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霞,北京市中伦(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峥楠,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开发区新碶恒山路1528号。
法定代表人:淦家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翰昂汽车零部件(常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503718.05元的财产或现金,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7503718.05元的银行存款或对应价值的财产、现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世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芮梦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