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迪安汽车部件(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6300号
原告:迪安汽车部件(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水洋,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康国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迪安汽车部件(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迪安汽车部件(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迪安汽车部件(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淑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腾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