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锐艺工业产品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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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8838号之一



原告:上海锐艺工业产品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纪念路500号5号楼2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89596664D。




法定代表人:毛雅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代文,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66600025F。




法定代表人:胡峥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YTKXA。




法定代表人:胡峥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妮,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城东闸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1159223A。




法定代表人:冯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颜,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吉智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纬五路3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CC6PD9U




法定代表人:杨全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淇,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锐艺工业产品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吉智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艺工业产品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锐艺工业产品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计2634元,由原告上海锐艺工业产品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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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斌


人民陪审员蔡杰义


人民陪审员厉科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寅

代书记员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