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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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7572号之一
原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66600025F。
法定代表人:胡峥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妮,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季久燕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吴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