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2642号
原告:翰昂汽车零部件(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环保产业园环保一路6号4号、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MICHAELGERALDADAM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艳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霞,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峥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宋荣,该公司员工,女,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恒山路1528号。
法定代表人:淦家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该公司员工,女,199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星,该公司员工,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翰昂汽车零部件(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翰昂汽车零部件(常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翰昂汽车零部件(常州)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相关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翰昂汽车零部件(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26元,减半收取计321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163元,由原告翰昂汽车零部件(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友
人民陪审员 居建秋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芮梦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