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上特风机有限公司与浙江恒禾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8451号
原告:浙江上特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小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660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绍兴市上虞区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5420817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上特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禾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恒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特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恒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