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7678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大厦1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5420817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禾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谢芸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