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243号之一
原告:历城区浅影建材销售部,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商注册号370112600739373。
经营者:王**燕,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卿,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通达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337107202。
法定代表人:刘宝振。
原告历城区浅影建材销售部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通达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11日,原告历城区浅影建材销售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通达市政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历城区浅影建材销售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通达市政工程处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历城区浅影建材销售部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通达市政工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原告历城区浅影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长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