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通达市政工程处

**、济南市历城区通达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2161号
申请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安,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通达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振,主任。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诉济南市历城区通达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通达市政工程处、***银行存款9万元。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通达市政工程处、***银行存款9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张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