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223执1056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
被执行人:互助县朋昇苗木绿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上寨村仲家庄**。
法定代表人仲彩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忠义,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互助县。
被执行人仲彩燕,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互助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互助县朋昇苗木绿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忠义、仲彩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1)青0223执10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3执10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殿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生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