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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23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互助县。
被执行人:互助县朋昇苗木绿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互助县威远镇鼓楼花园。
法定代表人:仲彩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赵有训与被执行人互助县朋昇苗木绿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0)青0223民初32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3执1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永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生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