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朋昇苗木绿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互助县朋昇苗木绿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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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23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农民。

被执行人:互助县朋昇苗木绿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63108250599,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鼓楼花园。

法定代表人:仲彩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助县朋昇苗木绿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青0223民初3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青0223执117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永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雷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