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505号
申请人: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文治路51号淏华国际大厦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09243U。
法定代表人:杨海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源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街商业中心5号楼109、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58019792。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申请人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源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源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71054.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源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71054.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