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4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鑫慧,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文治路51号淏华国际大厦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09243U。
法定代表人:杨海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3495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农村商业银行牌楼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新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太仓支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南郊支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时思支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九曲支行的银行账户,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110000元。现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冯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