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62号
原告:太仓市***归***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归***南路(**小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LTJF9P。
经营者:***,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文冶路51号淏华国际大厦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0924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归***建材商行与被告***、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太仓市***归***建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归***建材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