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321号
申请人:***,女,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中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驻济南市二环东路3218号发展大厦1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621003。
法定代表人:张哲,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38号(银海恒基大厦1号楼709、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456620683。
负责人:梁红红。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442.0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442.0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1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旭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琦
书 记 员 苏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