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民初6398号
原告:**,现住XX。
被告:内蒙古君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528086570。
法代代表人:段某某。
被告:刘某某,现住XX。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君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2019年11月10日,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君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原告**预交65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6450元。
审判员 徐海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