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利勇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3执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锦江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市交通运输局(原丹东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利勇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15782元,于2018年11月10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于2019年2月10日决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有一期不能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需另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以未支付工程款数额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执行费用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万元。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71900.00元,除去案件执行费20000.00元外,剩余执行款1751900.00元已支付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0603民初2011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鄂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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