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丹东利通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丹东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民初2012号
原告:丹东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锦江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不明。
被告:丹东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原告丹东利通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丹东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丹东中心医院外科楼工程由丹东市中心医院整体发包给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施工建设,其中该工程的电气工程部分经丹东市中心医院同意由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施工完毕交付被告丹东市中心医院,该院已实际入住使用至今。施工结束后原告已将工程结算书实际交付被告,但两名被告至今不予决算,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名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8871380.43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的具体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丹东利通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审判长常闻赫
人民陪审员唐欣
人民陪审员金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铭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