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

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医院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603财保6号
申请人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市中心医院应支付给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的丹东市中心医院外科楼工程工程款75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市中心医院应支付给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的丹东市中心医院外科楼工程工程款750万元。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绍江
书记员  范文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