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

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2执4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锦江街96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金山大街7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男,1983年6月8日出生, 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2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依法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开设了多个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元宝区金山大街1888-A-10-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22.31平方米、查封坐落于元宝区金山大街1888-A-1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17.16平方米、查封坐落于元宝区金山大街1888-A-10-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14.24平方米、查封坐落于元宝区金山大街1888-A-10-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25.78平方米。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上述房屋均有抵押、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存款、车辆、房屋、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性保险、股权可以执行。本案案款186余万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高 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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