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终1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9号东门。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锦江街96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丹东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丹东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即丹东市中心医院外科楼工程系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与丹东市中心医院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造价以财政审计结算为准。本案中,案涉工程目前正在财政审计结算中,尚未作出正式的审核报告。虽然丹东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出具了工程结算初审表,但丹东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同时作出说明,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后,出具正式报告。现双方并未**确认,财政审计正在进行中。因此,该初审结论并非最终审计结论。一审应在查明案涉工程总造价以及各方结算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60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吕 姝 审判员 于 军 审判员 康 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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