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丹东利通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民初3351号
原告:丹东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利通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利通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丹东利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故返还原告诉讼费47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