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小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24民初617号
原告:***小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王某,男,住***。
原告***小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小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金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主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