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21民初56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生,河南省项城市人。
被告:山西琛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平定县冠山镇洗马堰聚鑫苑底商。
原告***诉被告山西琛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