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晋0321民初1803号
原告:太原市金威昌楼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原告太原市金威昌楼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原市金威昌楼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付恒压变频供水设备款柒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0日,太原市金威昌楼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由太原市金威昌楼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使用方提供恒压变频供水设备。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20年11月按合同内容要求己全部完装调试完毕,但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货款。在2022年6月20日,在原告催促下被告出具了三方设备验收单,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工作人员曾多次催收货款,但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推辞,以致原告追偿未果,故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太原市金威昌楼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贾 常 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