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冉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安冉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6324号
原告河南安冉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科技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829695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慧君、***,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地,地址:新乡市平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8670437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冉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冉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冉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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