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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1执保394号
关于申请人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陕01民终202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两辆汽车:1、豫A×××××的奥迪牌汽车一辆;2、豫AF70939的克莱斯勒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三、上述财产查封后,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或设立他项权利等手续。
附:本院(2021)陕01民终20263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王炜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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