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7671号之一
原告绍兴卡特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震元支路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申海洋,绍兴市柯桥区齐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悦容空间
法定代表人洪勇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卡特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卡特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卡特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卡特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70元,合计人民币1114元,由原告绍兴卡特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