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辖终1128号
上诉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悦容公司依据《联络互动职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2标段、3标段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等提起本案诉讼,起诉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系属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工程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联络互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茹 愿
书记员 汪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