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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325号
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74337183P,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悦容空间。
法定代表人:林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良,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长安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L2XLX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公园******
法定代表人:周红旗。
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长安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良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定金和预付款共计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签定《长安宴国际大酒店(宴会)合同书》,合同总额为107960元,按照合同协议,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支付总额的30%即30000元给被告(其中20%为定金,10%为预付款)。因为疫情爆发,原告原定于2020年2月9日的年会无法如期举行,被告承诺可将此年会顺延,并赠送消费券补偿原告无法开展年会的损失。2021年10月中旬,原告通过朋友提供的消息突然听闻被告即将关门,立刻联系被告,按照合同协议第六条,要求退还定金和预付款共计30000元,被告同意退还,但未予退还。2021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于2021年11月30日前退还30000元预付款,至今仍未退款。原告认为基于目前情况双方合同已解除,被告应按约履行退款义务,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长安宴国际大酒店(宴会)合同书》、关于新冠肺炎导致推迟宴会延期说明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长安宴国际大酒店(宴会)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承诺退还原告预付款30000元也未按约退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长安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杭州长安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娆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董向勇
代书记员项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