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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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8民初5413号
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45号悦容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7433718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物联网街451号芯图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054560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容公司)与被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7日、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联络互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悦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悦容公司、联络互动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2标段、3标段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2、判令联络互动公司向悦容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980146.7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自2020年2月14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判令联络互动公司返还悦容公司履约保证金950598元;3、判令联络互动公司赔偿悦容公司精装修定制资金损失共计962414.06元;4、判令悦容公司就上述诉讼请求案涉工程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联络互动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经联络互动公司招标后,悦容公司于2019年5月5日中标联络互动公司开发建设的“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2标段、3标段精装修分包工程”。2019年6月21日,双方签订《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2标段、3标段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后联络互动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悦容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函(编号:2019--055),确认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悦容公司于接到通知当日开始组织案涉精装修工程的施工。然而,在施工过程中,联络互动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经悦容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现因联络互动公司多次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悦容公司无力承担施工费用被迫暂停施工,且至今未能正常复工。自2020年6月起,联络互动公司因涉及其他巨额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案涉项目工程包括土建、幕墙、机电安装等己全部停工,联络互动公司也已无力支付案涉工程的后续工程款。截至目前,案涉精装修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合计12090754元,已订制未装材料费用合计962414.06元,联络互动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254012元,即联络互动公司拖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及定制装修材料款,导致悦容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综上,悦容公司与联络互动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联络互动公司拖延支付案涉巨额工程款己构成严重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联络互动公司辩称:对诉讼请求第一、四项认可,第二项诉讼请求应付剩余工程款5232622.42元,1536.33元不应支付,履约保证金950598元同意退还,逾期利息不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工程款项最后的确定时间实际上是在鉴定的这个时点才得以最后确定,而且工程本身的也未经经过竣工验收,不存在延误支付相应款项的事实,所以不应该支付逾期的利息,第三项诉讼请求,悦容公司并没有充分的举证,也没有得到第三方鉴定机构的认可,这个事实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第五项诉讼请求,本案鉴定的金额跟悦容公司是初次诉请的金额差距非常大。如果悦容公司在诉讼的时候金额就比较符合实际情况,那么联络互动公司也不会提出异议,也就是说鉴定发生主要原因是因为悦容公司对整个工程款项认识有误,鉴定费用从责任划分的角度应该由悦容公司全部承担。诉讼费按过错的原则比例进行分担。
悦容公司为证明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精装修分包单位(2标段、3标段)中标通知书》;2、《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2标段、3标段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3、《工程联系函》;4、《付款申请表》;5、《催款函》、《工程延期报告》及物流凭证;6、订制材料购销合同;7、订制材料购销照片;8、民事裁定书、公告。9、扣款业务自助回单;10、民事起诉状及案件受理通知书。11、鉴定报告。
联络互动公司对上述证据1、2、3、5三性无异议,对证据4中第一次付款申请无异议,对后续付款申请有异议,对证据6、7、8、9、10三性有异议,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中争议项不应由联络互动公司承担。经审查,本院对证据6、7、8、9、10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联络互动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5日,联络互动公司向悦容公司发出《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精装修分包单位(2标段、3标段)中标通知书》,通知悦容公司已被接纳为本项目精装修2标段、3标段的分包单位,与联络互动公司签订合同,负责本项目精装修2标段、3标段的精装修施工。合同范围: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室内精装修工程(2标段、3标段),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标金额精装修2标段中标金额(除税价)为5450414元,含税价(税率9%)为:5940951元。精装修3标段中标金额(除税价)为:11991763元,含税价(税率9%)为:13071022元。本次招标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待结算审计时由本项目造价咨询单位根据贵司最终填报的综合单价按实结算。合同工期本项目2标段工期180日历天,3标段工期120日历天,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开工日期为准。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暂定合同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汇入发包人指定账户内。第一期付款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日期的次月开始按月度申请。建设单位收到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及付款申请后45天内支付到精装修分包人账户。付款比例:每期实际付款为应付款的75%。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5%;中标人应同时提供结算价100%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作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结束后支付(不计息)。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开始计算。
后悦容公司(乙方)与联络互动公司(甲方)签订《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2标段、3标段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承接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2标段、3标段精装修分包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分包合同,2标段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4月15日。(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0月2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3标段: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5月15日。(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9月1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合同价款2标段金额(除税价)为5450414元,含税价(税率9%)为5940951元。3标段金额(除税价)为11991763元,含税价(税率9%)为13071022元。所有款项在付款前均需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为9%。如国家财税政策调整,上述除税价不变,税金部分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进行调整。工程量核实和确认12.1申请进度款前,乙方应按监理要求的格式向监理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说明乙方认为自己在当期已完工程量(包括必要的说明书、清单和其他证明文件)。监理收到报告后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报甲方书面批准。12.2当监理工程师核实工程量时,乙方应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监理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监理所要求的一切详细材料。1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未按施工程序强行施工的工程量、不能证明合格的工程量以及未按本分包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签认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27.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暂定合同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项目费用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2019年7月10日,联络互动公司向悦容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函》(编号:2019-055),确认2、3标段精装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当日悦容公司开展2、3标段精装修工程施工。
2019年9月30日,悦容公司向联络互动公司出具第一次付款申请单,载明案涉工程至2019年8月31日累计已完成产值为1669460元,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75%累计为1252095元,该付款申请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建议业主按合同审核支付。2019年9月30日至12月22日期间,悦容公司多次向向联络互动公司出具付款申请单申请付款,均经过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建议业主按合同审核支付。悦容公司累计申请付款金额达12090754元。
2020年8月1日,悦容公司向联络互动公司发送《催款函》,载明:本项目至今未收到工程款5430299元(第三方咨询单位审定完成产值金额,不含已完成的定制材料款),要求联络互动公司在三日内付清欠款。
2020年4月24日,悦容公司向联络互动公司发送《工程延期报告》,载明:本项目工程开工后,贵方从第二期工程款开始就出现不正常支付现象,按照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0.1.2条约定的付款周期:第一期付款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日期的次月开始按月度申请,甲方收到付款申请后45天内完成支付。期间我司根据合同约定陆续完成五次的工程款申报申请工作,但贵司均未(第一次申报款项除外)如约按期给予完成足额的工程款项的支付。截至本发函之日,我方仍然没有收到贵司的任何相关进度款支付和相关后续如何组织的任何书面通知。综上所述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目前施工工期延长,请贵司给予以工期顺延处理,另外鉴于本工程目前的实际情况,后续如何组织实施也请贵司回复明示。后悦容公司从案涉工程撤场。
悦容公司为履行《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2标段、3标段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与案外人就门扇、铝板等材料签订数份《产品购销合同》。2019年5月25日,悦容公司与案外人杭州龙福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订购板材螺丝等531584.88元。悦容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9月8日,悦容公司与案外人杭州绿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订购灯具162561元。悦容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50255.1元。2019年10月3日,悦容公司与案外人江山市瑞君门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订购门扇357180元。2019年9月25日,悦容公司与案外人杭州展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铝板合同》,订购铝板941700元。悦容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8月30日,悦容公司与案外人穆图制造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订购集成带115500元。悦容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支付34650元。
诉讼过程中,悦容公司对案涉2、3标段精装修分包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杭州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做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悦容公司和联络互动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完成项目造价为5232622.42元;悦容公司认为应计算而联络互动公司有异议的项目造价为1536.33元。本院认定悦容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5232622.42元。悦容公司为本案支付鉴定费114665元。
扣除悦容公司应向联络互动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950598元[(5940951+13071022)*5%]后,联络互动公司共计向悦容公司支付1254012元。悦容公司以联络互动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悦容公司与联络互动公司签订的《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2标段、3标段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联络互动公司应按悦容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按月度付款。现悦容公司、联络互动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完成的工程量为5232622.42元,联络互动公司仅支付1254012元。悦容公司多次按月度申请付款未果,联络互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悦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悦容公司已完成工程量5232622.42元,扣除联络互动公司已支付的1254012元,及履约保证金950598元,联络互动公司还应支付3028012.42元(5232622.42-1254012-950598)。就悦容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就悦容公司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27.1约定。悦容公司应将暂定合同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汇入联络互动公司指定账户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现悦容公司将履约保证金950598元[(5940951+13071022)*5%]在联络互动公司已付款金额中进行扣除,应视为悦容公司已支付履约保证金950598元。因涉案合同已解除,且联络互动公司对悦容公司已施工部分未提出质量抗辩,故履约保证金已失去其原本的保证意义,联络互动公司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950598元。
就悦容公司主张的精装修定制资金损失,因联络互动公司未按约付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悦容公司为履行合同与案外人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定制门扇、铝板等产品。因案涉合同已解除,不可避免给悦容公司履行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造成困难,并给悦容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悦容公司主张定制门扇的合同总额为357180元,尚有327411.6元已定制门扇未安装;就铝板及基础材料,尚有635002.46(475196.46+159806)元未供货。本院综合联络互动公司的违约情节,悦容公司的投入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联络互动公司应承担精装修定制资金损失32万元。
关于悦容公司是否对涉案工程就其全部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悦容公司主张的优先权范围应以未付工程款3978610.42元为限。就悦容公司主张的鉴定费,依法应由联络互动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2标段、3标段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解除;
二、被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28012.42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2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950598元;
四、被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精装修定制资金损失32万元;
五、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联络互动智能穿戴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2标段、3标段精装修分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3978610.4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14665元;
七、驳回原告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8元,被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