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大话南门壹中心25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原审被告:陕西中满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18号绿景园小区一号楼一单元50l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杨文伟,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8号l幢1单元26层12601室。
负责人:盂宪忠,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满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文伟、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15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盛某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从***所诉称的事实和理由来看,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适用普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盛某建设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碑林区,陕西中满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杨文伟住址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此,在其余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下,将该案移送至***住所地法院显然损害了盛某建设公司的权利,因此,本案由盛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一审法院及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与本案没有实际联系,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结合***一审中提交的结算单、聊天记录等,盛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上诉状内容,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纠纷,故本案适用专属管辖规则。经查,涉案工程位于西安市幸福林带,属西安市新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盛某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155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艳枫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吉英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杜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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