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良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良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云农公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02民初6956号
原告:山东良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佛光路学府嘉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326130972M。
法定代表人:常翠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云农公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华泰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DHC82R。
法定代表人:邢刚。
原告山东良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云农公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良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27000元及未按期支付合同款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9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为12580.54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合同,由原告为被告组培室安装实验室台柜、通风系统等,合同总价款为1780000元,后调整总价款为1747018.35元。2019年6月29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又增加了风管机,费用为1.5万元。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安装施工,被告已正常投入使用,但其未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有227000元合同款未支付,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山东云农公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事实不符,原告承建的组培室一直没有正常使用,因为存在质量问题,漏水问题一直未解决,降温效果达不到使用要求导致两年来一直没有达到正常生产要求,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一年的投入近200万元;2.原告起诉要求的227000元数额有异议,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多次预付建设款、工程款,但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没有验收通过,一直不能正常使用,原告申请工程验收,工期多久写的很清楚,到了2019年8月还没有整改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山东云农公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培室建设项目实验室台柜及通风系统工程采购安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为建设欧李(钙果)产业技术研究院与乙方签订组培室建设项目,双方签订合同如下:一、合同总价1780000元;二、合同说明1.乙方负责工程建设及产品运输、安装(包含必要的安装地下地上施工)、调试;2.乙方负责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付款方式签订合同预付工程款的30%即534000元,材料运输到工地现场验收合格第二次付总工程款的30%即534000元,工程安装调试完毕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30%即534000元,剩余10%即178000元验收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或有问题已经修复(一周内)付清;四、交货期:签订合同及预付款后,经双方确认生产清单安排生产,60天内交货并安装完毕;五、甲方项目负责人廖荣君,乙方项目负责人刘府;七、1.验收时间:乙方施工完毕后,出具《工程建设及设施安装完工通知单》给甲方验收,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超过7天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并达到验收要求,甲方日后不得以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2.验收标准:甲乙双方根据最终确认图纸及作为合同附件的产品清单规格、数量、材质进行核对……;4.工程未验收之前,甲方在未取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私自使用各种未验收设施,否则视为自动验收,且由此引发的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十二、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3%支付逾期违约金;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十三、售后服务1.实验室设备质保期为五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在质保期内如发现系统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乙方在24小时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免费提供配件。
2018年9月13日,双方签订施工变更调整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调整后花样年华组培室建造总货款为1747018.35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预付工程款的30%即534000元(已支付),材料运到工地现场验收合格第二次付总工程款的30%即534000元(由于合同修改需扣除32981.65元,第二次付款金额为501018.35元),所以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三日内,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30%即534000元,剩余10%即178000元验收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或有问题已经修复(一周内)付清。后涉案建设项目增加一台两匹风管机,被告同意承担该笔费用15000元。
原告称涉案项目于2018年9月16日竣工,并于同月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所有竣工验收材料交给被告项目负责人廖荣君,由廖荣君进行汇报,后一直未给原告答复,但被告进行了付款,被告也正常使用了组培室。被告则称涉案项目于2018年底竣工,于2019年8月9日收到原告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当时原告口头提出验收申请,但存在几处问题无法验收,必须整改完成才能验收,向原告付款是因为原告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并且原告已经承诺整改,并不能因为被告预付款就说明对其质量的认可。
2019年6月29日,原告出具关于山东云农中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室组培室降温问题的说明一份,载明:……贵公司变更了原设计方案,每室培养架增加了一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每房间需至少加装一台2P风管机……合同外二室成本需增加约1.5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邢刚在该说明手写:二次防雨顶棚属解决设计缺陷,空调降温同意增加2P风管机,费用由我方承担培养室空调增加费用。被告称该说明可以证实原告认可项目存在设计缺陷,但至今未能整改好,现在应原告要求在没有验收情况下已经付款1535000元。原告称其只负责施工,合同中并无约定设计方案,该说明也可以看出被告是在使用涉案项目过程中发现的现有风管机达不到其想要的降温效果,可见该组培室已经投入使用。
2018年8月6日,被告通过自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0469”银行卡向原告转账534000元;2018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00000元;2018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401018.35元;2019年2月2日,被告分两笔向原告转账50000元、350000元;2019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00000元,以上共计1535018.35元。
被告称涉案建设项目没有正式投入使用,达不到合同要求,一直试用验收达不到使用要求,至今不能正常生产,被告为此提交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原告项目责任人刘府与被告聊天记录一份、被告项目负责人廖荣君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聊天记录一份予以证实,该承诺书载明:我公司承建的花样年华4号大棚组培室建设项目,设计采用净化岩棉彩钢板优势是防火保温净化但不防水,聚丙乙烯彩钢板防水保温关键不防火达不到消防要求,根据行业规范设计采用净化岩棉彩钢板,鉴于大棚冷凝水及漏雨问题……经商议我公司免费为组培室顶面增设单层彩钢瓦及方管龙骨……解决棚内冷凝水及漏雨问题。原告称已经为大棚搭建了二次防雨顶棚,还有钢架岩棉板材料,在上述承诺书中已经说明了原告所采用的材料作用是保温和清洁,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关于防水的问题,组培室在春秋交替季节需要及时调整换气量来控制室内温度,需要人工进行维护,并非被告所说的达不到使用效果,且自投入使用以来,原告都为被告免费更换空调的过滤器,并进行充氟,在此过程中被告从未提出过异议。
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支付代理费转账凭证一份、律所开具发票一份,用以证实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律师费80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11日,被告名称由山东云农公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云农公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后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山东云农公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培室建设项目实验室台柜及通风系统工程采购安装施工合同、施工变更调整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支付1535018.35元合同款后未再支付余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余款227000元。
被告否认涉案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称该项目至今未能投入使用,余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满足。但被告自认涉案工程于2018年年底竣工,在答辩中明确表示一年内投入近200万元,因漏水、降温效果差等问题造成巨大损失,结合原告提交的关于增加风管机的说明,可以证实被告已实际使用该项目。被告否认已验收项目合格,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私自使用未经验收的设施,视为自动验收,被告已实际使用该项目,结合被告的实际付款情况,应当认定涉案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对于涉案项目存在的漏水等问题,应系质保问题,被告可在质保期内要求原告予以维修,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涉案项目的工程款为1762018.35元(1747018.35元+15000元),被告已支付1535018.35元,欠付工程款227000元,现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满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逾期付款时间,根据合同约定应当为工程验收后一年以内,结合被告自认的项目竣工时时间2018年年底,应当认为余款的支付时间应当为一年后的2019年12月31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0月9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的利息。
双方约定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被告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及发票可以证实实际支付律师费8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云农公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良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7000元;
二、被告山东云农公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良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利息(以本金22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山东云农公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良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良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山东云农公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苗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