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2022民初2442号
原告:**坤,男,1974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房自编0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2157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坤与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坤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由原告**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