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02民初2257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房自编08-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惠州中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民祥路6号四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惠州中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被告惠州中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反诉状,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向反诉原告惠州中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惠州中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惠州中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
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反诉原告惠州中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按反诉原告惠州中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诉受理费481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407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