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225民初58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鑫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甘南县(农商银行对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南县鑫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自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