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7民初4923号之一 原告: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65号南珠企业有限公司美府大厦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海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川康庄(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房自编08-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衡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方市市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股长。 原告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市市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2.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501.08元,由原告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