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国安渣土清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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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103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5幢(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77509952M。
负责人:金剑光,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国安渣土清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木吉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80503586Q。
法定代表人:楼世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龙池办将军路与陵园路交叉处杜鹃世纪广场1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15871347L。
负责人:徐学东,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奉化区国安渣土清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傅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