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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与湖州某某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5232号之一
原告: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国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峰、柴秀靥,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雄伟。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许锋,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装工程有限公司、***、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人民币4,570元,由原告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