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5232号
申请人: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国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峰,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雄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申请人:许锋,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号。
原告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装工程有限公司、***、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77,072.08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州***装工程有限公司、***、许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7,072.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