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0904号

原告: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兴大道6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敏。

被告: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魏巍。

原告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