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220号
申请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91幢一层0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蜀兴鸿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200号1楼02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蜀兴鸿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5317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限额753170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兴鸿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317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85元,由申请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情
书 记 员 徐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