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551号
申请人:南京**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浦六北路216号A1栋226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91幢一层0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基于上述保全申请,申请人南京**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南京**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