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787号
申请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9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沁阳市华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紫陵镇长沟村。
法定代表人:***。
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沁阳市华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9.6万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沁阳市华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9.6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对差额部分,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